变“串行”为“并行” 科技创新应与科技伦理同进化(3)
科技伦理治理既是科技管理的新范式,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探索的前沿领域。科技伦理治理模式之所以出现的关键原因在于,以往的科技管理和科技共同体自治的二元治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兴科技创新导致的科技伦理挑战。但不难看到,科技活动的高度专业性使得科技伦理治理不可能完全以行政化的方式运作,而必须诉诸多元共治。毋庸置疑,科技伦理治理所开展的准则制定和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设立等工作起到的是权威引领与示范指南作用。在这一顶层架构下,必须通过具体的研究机构、科技共同体、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努力,使这一模式延伸到具体的科技创新实践之中。
更进一步而言,科技伦理治理涉及多个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对具体的科技伦理风险的共同感知、探究与应对,必须借助各种评价工具和政策工具对相关问题加以评估、测试和干预、校准。而这些工作的前提是相关主体对具体的科技伦理风险的认知和共识。这对科技人员、科技管理者和一般公众的能力建设提出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科技活动的道德敏感性和责任感的养成。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可以引入两个工作策略。一是柔性学习策略,通过对话、辩论等方式,加强科技工作者与人文社会科学家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讨,提升科技工作者对科技伦理风险的认知,形成和强化相应的道德敏感性和责任感。二是刚性的校准策略,即在项目申请、管理、结项和社会评价等环节引入伦理风险自评等硬性要求,倒逼科技人员和管理者关注科技伦理风险、反思其应承担的伦理责任。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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