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科研成果转化路上那些“坑”(2)
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为例,合作对方要拿现金或实物进行投资,而科研人员一般是拿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但知识产权可能会面临无效的风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投资伙伴有可能要求科研人员用现金补偿。
此外,我国目前公司注册成立不强制要求实缴出资,认缴亦可。假设注册资金1000万元,投资伙伴出500万元,科研人员以技术服务为基础认缴500万元。当公司经营面临亏损时,对方有权利要求实缴,由于《公司法》并未将技术服务或劳务列为公司出资方式之一,因此,科研人员就有义务以货币进行实缴。
“很多辞职创业人员可能在成立公司之初没有压力,而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压力。”尹锋林说,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科研人员成果和收益两空。“不仅多年心血付之东流,可能还要付出很大代价,这些确实需要注意和考虑。科研人员在考虑成果转化时,不仅要看当前收益,也要平衡长远收益和风险。”
职务发明意味着什么
科研人员用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首先需要区分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属于单位还是个人。这要引入“职务发明”概念。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孙玉荣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详细解读了“职务发明”的法律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何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说明——第一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二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三种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在发明创造成果的研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些物质条件对于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的归属作出约定的,遵照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发明的判定是遵照事实,即便职员未与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但该职员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都属于职务发明。而合同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明确约定发明人可以拿到多少奖励或者细化获取报酬的方式和比例。
“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归属单位,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发明人享有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这是目前世界上的通行做法。”尹锋林补充说。
分红权意味着什么
据尹锋林介绍,在我国,如果科研人员任职单位是企业,发明人和企业可以就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励、报酬的比例和金额进行约定;如果任职单位是国立大学或科研事业单位,法律规定给予发明创造人和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能低于收益的50%,该比例可以以现金或作价入股的方式体现。
所以,无论是依据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人至少拥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至于计算方法,双方可以协商,如果相关利益争议较大,可以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