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科研成果转化路上那些“坑”(3)
尹锋林特别提醒,如果科研人员在做出了发明创造后离职,并在离职时迫于单位压力签订了“此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发明创造人无关”的协议,则该约定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撤销或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离职科研人员要想撤销或变更上述约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会丧失主张撤销或变更的权利。
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关于“分红权”的案例。
2004年,日本东京地区法院判决日本一家化学制造商Nichia向其前雇员中村修二支付200亿日元的发明专利补偿金,创下了日本同类案件赔偿金额的历史最高纪录。
中村修二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上世纪90年代他还是Nichia公司雇员的时候,发明了用于液晶显示器的蓝色发光体(BLED)。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雇员基于职务需要所作出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所有权属于雇主,但是,雇主需相应地给予发明人一定补偿。
自行开公司意味着什么
孙玉荣强调,不论职员是离岗创业还是辞职创业,首先要明确此前的专利权是属于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属于单位,就需要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转化,个人不能随便使用职务发明”。这点需要特别注意。“不要认为离开单位,发明创造就与原单位无关。还是应该有法律意识。如果可能,在需要职务发明进行创业时,在与单位协商的过程中最好留下书面证据,比如书面申请、合同等”。
此外,如果所在项目组有多人参与,且研究成果未来将进行成果转化,最好在课题研究开始时就根据任务书签订合同,以贡献大小规定成果转化的占有比例,以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起诉至法院一般也会根据当时课题任务书的规定比例来进行认定。
在尹锋林看来,如果科研成果是职务发明,科研人员就没必要用违规的方式自己成立公司。“可以通过单位作价入股的方式获得股权,这是合法合规的途径,也能够保证科研人员的利益”。
从科研人员角度看,无论是兼职还是辞职开公司,都要注意合法合规。在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都已经趋于完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基本畅通。
“科研人员没有必要走法律边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完全可以按照正常途径进行。”尹锋林说,科研人员要尊重任职机构对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不侵犯任职机构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了解自己可以享有的分红权和奖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任职机构对接转化:是约束更是保护
由于在科研院所做出的成果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主管处长张建伟建议,在成果转移转化时,还是要依靠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与社会资本对接。“这种方式风险最小,因为有一套规范的流程。”
张建伟坦言,目前很多科研机构最担心的就是科研人员在没有告知单位的情况下,自行将职务发明成果拿至单位外进行转化,在出现纠纷时又找单位解决。“如果研究所前期对此并不知情,而是通过相关纪监审部门发现某科研人员在某企业中担任职务,这就非常被动了,在管理等方面是有风险的。”
在科研成果转化问题上,科研人员和任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间,应该是密切配合的关系。
科研人员兼职或辞职创业的前提也要符合任职机构的管理制度。“比如任职机构认为该成果不是其主流发展方向,或者发明人付出资金买断技术自主创业等。总之,科研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履行正规流程后才能自行转化。而不是自己认为这个技术很成熟,就擅自找合作方进行转化。”张建伟说,这样做首先就涉嫌违规,如果出现风险,任职机构可能还须承担责任,“这种行为是不应该被鼓励的”。
在约束科研人员的同时,科研机构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定也给予了科研人员一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