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科研成果转化路上那些“坑”(4)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4-17 08: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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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科研机构都配备有自己的律师团队,其中有熟悉《民商法》和《公司法》的律师,也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律师。但凡按照机构成果转化相关流程处理成果转化事宜的,都会被纳入全流程的规范管理当中。

“一旦出现问题,就是科研机构法人和企业法人之间的问题,而不是科学家和某个人、机构之间的问题。”张建伟提议,在我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科研人员更多地要考虑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转化,而不是自行决定转化之后再去考虑有哪些法律风险。

实用贴

尹锋林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律与

知识产权系副教授

科研人员要维护对其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科研人员在入职时需要关注入职协议中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奖励报酬和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的约定或规定。如果科研人员对在职期间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奖励报酬、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问题有特殊要求,最好能在入职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纷争。

第二,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应做好科研记录,做出科技成果后及时通过正规途径向单位报告并记录在案。科研记录和科技成果报告记录是科研人员主张职务发明创造权益的关键证据,科研人员务必认真保存,必要时还应请单位有关人员在上述记录中签字确认。

第三,单位在申请专利时,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人有权在申请文件和专利证书上写明自己是发明创造人,并反对将未对该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列为发明人。有些单位或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人本人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将非发明人列为发明人,这既是科研不诚信的表现,同时,也可能会在日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问题上埋下隐患。

第四,科研人员在跳槽或兼职时,要注意区分好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就职单位与兼职单位之间的研发界限和知识产权界限。如果科研人员在新单位的工作与原单位相同或相似,那么就极易引起原单位的警惕,甚至会导致纠纷和诉讼;兼职情况亦类似。因此,要做好二者利益区隔,科研人员就必须与原单位、新单位或就职单位、兼职单位各方做好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五,职务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奖励报酬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科研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该问题可能既涉及中国法律,又涉及国外法律,既涉及实体性问题,又涉及程序性问题,同时,还要求准确、及时地搜集、固定证据。故此,建议科研人员在必要时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

刘晓海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拜耳知识产权基金教席

主持教授

科研人员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在国外进行研究工作时,研究过程中利用的不公开的科研资料和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失败记录资料),离职时都不能借助各种载体(如优盘、云盘等)随意拿走;离职后,在原雇主处工作合法获得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无论是否同时构成雇主的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在日后的工作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