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有人证 但检察官却发现了反常之处(2)

光山新闻网 李晓华 2019-05-30 1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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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技术部门的帮助下,承办检察官于2013年10月将王某删掉的照片予以还原。电子物证鉴定显示,该照片拍摄于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9月7日。“证据表明,王某曾持有并保存邵某的收条较长一段时间,周某所谓第二天就将该收条交给了吕某的陈述不实。由此,我们认为周某可能向法院提供了伪证,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承办检察官表示,随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

  抗诉,真相大白

  至此,周某证词已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014年3月25日,宜兴市检察院获悉周某被法院司法拘留,立即前往拘留所向周某作调查。通过摆明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周某最终承认向法院作了伪证。

  “我和吕某向法院打了假官司,借100万元现金给邵某一事是我和吕某编造的,我和邵某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周某向承办检察官坦白。随后,承办检察官向另一名在场证人小杰调查,小杰也承认作了伪证。

  经过审查,检察官还原了案件事实。原来,从王某处拿回邵某的空白借据后,周某因欠吕某借款无力偿还,便将空白借条及收条“抵当”给吕某。而吕某在借条及收条上填写出借人为自己姓名后,持借条及收条至法院起诉邵某及电炉厂,并指使周某及小杰到庭作伪证。

  “现有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吕某与邵某、电炉厂之间不存在本案借贷事实,原审一、二审法院依据吕某、周某虚构的借款事实,认定吕某与邵某于2012年1月20日直接发生100万元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5月18日,宜兴市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检察院抗诉、江苏省高院再审,最终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吕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