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付款入住17年的房,前房主迟迟不过户 称已判给前妻(2)
5月28日,记者联系上了李先生的同事纪先生。据纪先生说,这套房子确实是他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一套房屋,所以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他前妻陈女士确实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套房屋,且房屋已被判给他的前妻,并卖给另一位买主。
至于之前为何会把房屋卖给李先生,而一直不办理过户?纪先生说,因为该房屋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是他前妻不同意卖给李先生,他独自一人签订售房协议无效,所以才一直不与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他在卖房后也曾计划收回房屋,是李先生一直推脱,不愿搬出来。他在与李先生签订住房交易协议书时,也曾提出如果拿不到房产证,他将退还李先生全部房款和利息。
对于上述纪先生所说情况,记者在李先生律师所提供的《住房交易协议书》中第9条,确实也看到了,“如房产证拿不到,房产不能过户给乙方(李先生的岳父),甲方(纪先生)应退还全部房款及利息”。
5月28日、29日,记者曾试图通过纪先生和陈女士的律师联系陈女士,辗转多方,但始终没有找到陈女士的联系方式。
说法:退还的房款及利息无法购买与涉案房屋价值相符的房产,前房主应补偿
采访中,对纪先生的说法,李先生的律师王律师提出质疑,称纪先生与陈女士是1999年离婚,李先生为老人购房时间为2002年,也正是基于此,李先生的岳父才与纪先生一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即使存在纪先生所称,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纪先生单方对外出售的行为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纪先生转让共有房屋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至于纪先生称,其只愿意赔偿李先生和其岳父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这种说法无法成立。”王律师称,结合此案,即使纪先生提供的所谓将涉案房屋又再次转让的证据属实,纪先生的收益已远远大于仅退还李先生和其岳父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法律不可能支持恶意行为,否则社会诚信基础将被摧毁。同时,合同法第131条还规定,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当于给对方造成损失金额的违约金,李先生和其家中老人显然无法以纪先生退还的房款及利息购买与涉案房屋价值相符的房产,李先生和其家中老人有权要求纪先生承担与涉案房屋区位、面积、品质相符的新购房的全部费用。
此外,据王律师称,他在查询陈女士于管城区法院起诉纪先生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时,发现陈女士所提交的委托书有多处涂改,陈女士于本案中所提供北京户籍身份信息已被注销,但陈女士在郑州市范围内主动提起的两起诉讼中,却仍向法庭提供了已作废的北京身份证明材料。
在王律师手中,记者看到了一张关于陈女士在北京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其中的注销标识显示已注销,但注销原因和时间却是空白。
对此,记者也曾电话采访负责审理此案的管城区人民法院孙法官。据孙法官称,由于他每年审理的案件太多,对于这个案件他已经记忆不清。
王律师说,他在对案件的调查中,不仅发现了陈女士向法庭提供已注销身份证明材料的问题,甚至还发现了纪先生虚构住址等情况。他们已对发现的情况做出了书面追责申请,并递交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他和他的当事人李先生仍在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月29日,记者就此致电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该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负责此案的法官正在参加培训,联系不上。如果申请材料和案件已经到他们中院法官手中,他们法官一定会认真调查,秉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