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聊天“话术” 诈骗团伙专挑“宝妈”微商下手(3)
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侦查人员发现,海阳市的姜某并不是唯一的被害人。短短半年左右的时间,该诈骗团伙抓住被害人的信任心、同理心、近利心屡屡得手,实施犯罪的地域更是涉及了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害“宝妈”微商多达50余人。
严查细审
不同人员不同对待
该案20余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进入公司的时间长短不一、在公司从事工作种类不同。除魏继能外,人人都辩称“我不知情、我不知道是诈骗”,而首犯魏继能更是辩解“踢单”过程中,他们给被害人发了货,这说明其公司的目的是向被害人卖枸杞,“售前”“售后”人员的双簧只是一种营销手段而非诈骗。
如何甄别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成为摆在办案检察官王占荣面前的首要问题。王占荣经过阅卷、提审、会同侦查机关到案发地调查取证以及一次次案件研讨,认为本案中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应依据个体岗位及入职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认定。比如说,对于“售前”“售后”人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在案证据表明“魏继能在前期招聘时明确告知被招人员,公司在做业务时会有一定的套路,如果不接受可以立马走人”。据此,前期招聘的这部分人员对公司以“套路”开展业务是明知且接受的,在接受“话术”培训及实际操作过程中,这部分人作为实际实施诈骗行为的“售前”“售后”人员,对公司的操作模式及自己的行为也是有明确认知的,应当认定该部分人主观上对自己及公司实施诈骗行为明知。
而对于进入该公司不长时间、仅从事前台工作的王某和舒某,办案检察官认为因其未参与公司具体诈骗行为,且进入公司时间较短,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对该公司性质有明确认识,虽偶尔有为其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过一定帮助,但不能据此认定该二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另外,魏继能的哥哥魏继远是其后成立的“远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现有证据表明魏继远没有亲身扮演“售前”“售后”角色,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但在案证据表明其了解“永创”公司的运营模式,却还与弟弟共同成立“远能”公司,并实际承担了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购买作案电脑及微信号等任务,由此可以推断其对诈骗行为主观明知。
对于魏继能辩解的给被害人发了货,不影响对其诈骗行为的认定。理由在于被害人交付钱财的目的并不是购买枸杞,而是基于对“售前”“售后”之前伪装的信任而为“售后”向“售前”垫付的资金。而该团伙在“踢单”过程中,根据之前与自己多次交易过程中骗来的被害人信息,强行将被害人不需要的廉价枸杞以高于价值几十倍的价格邮寄给被害人,且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货手机号码,使被害人无法退货只能接收,造成了被害人购买枸杞的假象,其本质上还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信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截至发稿时,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依法对12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该案魏继能等1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后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