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00、上千……专家在反复说,他们在不断作!(2)
据深圳公安日前通报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
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
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网友:不要隐瞒,对人对己负责!
对于这些隐瞒旅行史、接触史的确诊者,不少网友表示:把事实告知医护人员和相关部门,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别让所有人的努力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