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离职两难困境:高校索赔51万补偿费能否留住人才?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29 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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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澎湃新闻刊发《博士离职被忻州师院索赔51万,当事人:只应交84612元》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近日因离职问题被学校告上法庭: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校方提供的依据是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和该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而在贾某青看来,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职赔偿金的数额。

  报道刊发后,网友就有关忻州师范学院主张的51万元补偿费是否合理合法,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4月28日,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两位律师,两名律师均认为,该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同春律师还认为,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事件也折射出高校与人才的“两难”局面。有网友认为,该教师“博士毕业就走人”,违反契约精神;也有人表示,地方院校拿合同卡人,留不住真正的人才。其实,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这名女博士“离职难”的经历并非个案,高校教师“进门容易出门难”,在高校人才争夺激烈的今天并不鲜见。

  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律师: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贾某青表示,自己从去年9月25日向学校提出辞职,已经整整6个月。无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己跟忻州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校方始终不放自己的档案。

  2019年9月25日,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向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递交了辞职报告,被学校领导以“不允许”驳回后,她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2019年10月23日,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范学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于2020年4月8日一纸诉状将贾某青起诉至忻州市忻府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要求贾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称“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提到“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谢同春律师表示,该条规定不直接涉及索赔。对于所谓的51万元补偿费,忻州师院可以依法另行主张。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除非相关协议或规章制度有其他特别的相反约定,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忻州师院的诉请。

  51万元还是84612元?律师: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有关忻州师院主张的51万元补偿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依据的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忻州师范学院颁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