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离职两难困境:高校索赔51万补偿费能否留住人才?(2)
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对于《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谢同春律师认为,一方面,涉及该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内容合法及依法公示;另一方面,涉及贾某青攻读博士学位及回原单位工作是否受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谢同春律师表示,他注意到忻州师院提及“攻读博士学位属于学历教育而不属于该法条中的‘专业技术培训’”之观点,但考虑到忻州师院的单位性质、贾某青的教职工身份及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相关《协议书》有关服务期及其补偿费的约定等综合来看,倾向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然,具体以当地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为准。”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朱利霞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同样认为该案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朱利霞律师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朱利霞律师补充说,校方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有一定冲突,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在合理范围内是认可的。
根据朱利霞律师分析,一般此类劳动纠纷案件,很多后来以调解结案,因为即使最后员工胜诉了,这些信息均称为公开信息,会对其以后的再就业有一定的影响。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签署重要文件前应注意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能做到风险可控。
高校抢夺人才背景下,教师“离职难”屡有发生
忻州师院这名女博士离职难的经历不是个案。
随着国家“双一流”建设的正式启动,高校人才争夺已经愈来愈烈,优秀博士和博士后也是各大高校争相引进的焦点。
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校任职,高校纷纷开出优厚的待遇:数十万元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是“标配”,分配商品房、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报销来校考察机票等也成为吸引人才的“筹码”。
“进门容易出门难。”在这样激烈的“人才抢夺战”中,高校教师在离职时难免陷入“离职难”的窘境。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这样的冲突在国内“四非”高校并不罕见。2019年8月30日,一位自称为四川某高校教师的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因辞职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特请求解决,并获四川省教育厅回复办理。
在名为“高校教师辞职难,忠孝两难”的留言中,该网友反映:“我于2019年7月按学校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学院于当月中旬签字同意我的申请,之后我将申请交于学校人事处。我入职的时候与学校签订聘期为5年,至今我已工作7年整,中间并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与协议,且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其他约定内容。因此我认为30天后应该办理辞职。但是单位的答复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每年只有10月人事处集中受理,而要到12月才能集中审批。因此要求我等待10月份的受理与讨论结果。而据我所知,校长办公会讨论还存在申请者调动/辞职不予批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