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桩23年的诉争:两千亩滩涂被强制收回未获补偿(2)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4-22 09: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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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夜之间,后岐村村民失去了滩涂的使用权。黄宣金记得,《通知》下发的第二天,村民在滩涂上养殖的上千亩海蛎、海参、虾、螃蟹等各类海产品,都没来得及收回,就有人开始阻止村民下海,不允许村民再靠近滩涂。

  一段时间后,村民发现,滩涂并未用于国家工程建设,而是被承包给个体公司经营,再由承包公司转包给外地养殖个体户。

  澎湃新闻通过当地多名养殖个体户了解到,滩涂承包公司为福清市融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时间与市政府《通知》下发时间相近,为1995年1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吓财。

  《福建质量管理》杂志在2006年6月曾对王吓财创业经历进行报道。报道中称,“1995年,他凭着对水产养殖业执著的勤奋和过人的眼力,带领乡亲包下了柯屿、地桥山两个大型垦区渔场。”报道介绍,王吓财公司已经年产量逾万吨,成为福清水产品外销大户。王吓财当时对记者介绍,“今年又是一个好收成,预计水产品产值可达6000多万,比去年增三成。”

  然而,后岐渔村“靠海吃海”的历史却因此发生改变,大部分村民们被迫离开了赖以生存的滩涂,离开故土外出打工。

福建一桩23年的诉争:两千亩滩涂被强制收回未获补偿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明确提出,“关于涉案滩涂补偿问题,后岐村村委会可以向福清市政府反映解决。村委会起诉市政府,一审胜诉

  黄宣金等几个村委会、生产队负责人,当年向福清市政府反映多次无果。1996年7月31日,他们以后岐村村委会名义将福清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福清市政府收回有关滩涂使用证的行政行为。

  福清市政府在诉讼答辩中介绍,福清市过桥山围垦工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围垦面积二万亩,其中包括1984年发给渔溪镇后岐村滩涂使用证上确认的滩涂。1989年过桥山围垦工程开始动工,1995年围垦竣工后进入滩内建设,市政府有权收回滩涂证。

  1998年1月,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福州中院认为,滩涂属国家所有,过桥山围垦工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福清市政府有权收回滩涂证。但对原告在其滩涂使用权范围内的经营水产品应依法进行补偿。

  福州中院遂作出判决:撤销福清市政府作出收回后岐村村委会滩涂使用证的具体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为,并对补偿问题作出处理。

  市政府收回滩涂是否需要补偿,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后岐村村委会代理律师潘祥灿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1986年7月开始实行的《渔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设使用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水面、滩涂,由建设单位给与适当补偿。”

  此外,根据《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围垦需要征用滩涂的,投资者应当给与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垦区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福州中院判决下来后,黄宣金等人松了一口气:“虽然不确定是否能收回滩涂的使用权,但至少能保证有补偿和优先承包权吧,也算对村民们有个交代。”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是黄宣金他们想象那样顺利。

  审认为村委起诉超时效,镇政府曾请市政府协调

  福清市政府不服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