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桩23年的诉争:两千亩滩涂被强制收回未获补偿(3)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4-22 09: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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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中,福清市政府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市政府在1995年1月作出《通知》,时隔一年多后,后岐村村委会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时效。

  黄宣金说,实际上村民都没有收到《通知》,也不知道通知的具体内容。当时只是被告知滩涂已经收回,这期间村民不断向市政府反映,后来才向法院提出起诉。

  1998年5月21日,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二审判决书中,福建高院认为,福清市政府做出《通知》决定后,1995年3月就由渔溪镇政府向各个村委会作了口头传达,后岐村村委当时就知道福清市政府收回滩涂使用权,但到1996年7月31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起诉时效。故驳回后岐村村委会的起诉。

  随后,后岐村村民不断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2011年5月25日,福建省高院下发(2010)闽行监字第11号通知书称,“鉴于本案原审裁判已经生效,对于你们上诉的海域补偿金等请求,请你们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反映解决。”

  黄宣金介绍,此后村民屡次通过信访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补偿请求,均未获得解决。

  村民们的诉求曾引发渔溪镇领导的重视。卷宗材料显示,2012年3月5日,福清市渔溪镇党委、政府联合向福清市委和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后岐村滩涂诉求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称,“后岐村位于过桥山垦区边,人口2200多人,世代以滩涂养殖和海上捕捞为生。1995年1月4日,市政府下发《通知》,将这片滩涂收回,并承包给他人经营,村民反映强烈……”“为避免动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请求市委、市政府予以关注并介入协调。”

  然而,渔溪镇政府的这份报告提交上去后,村民们的补偿诉求仍未得到解决。

  最高法不支持再审,认为补偿问题可向市政府反映解决

  请求市政府撤销《通知》的诉求被驳回后,后岐村村委会变更了一个诉讼请求——“请求予以行政补偿”。

  2013年9月24日,村委会根据上述诉求,再次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获得受理。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后岐村村委会未经行政裁决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定程序,应予以驳回。后岐村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高院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上诉。

  “打了20多年的官司,我们就是想讨个说法。”黄宣金说,当年和他一起维权的老人陆续去世,他现在成了唯一还活着的人,带着年轻一些的村民继续申诉。

  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后,村民们把希望寄托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认为后岐村村委会提起的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于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关于涉案滩涂补偿的问题,后岐村村委会可以继续按照福建省高院(2010)闽行监字第11号通知书告知的渠道,“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反映解决”。

  “即使司法程序上超过时效,但事关民生,福清市政府的补偿义务一直没履行,村民有权利继续反映、要求市政府履行法定义务。”后岐村村委会代理律师潘祥灿认为,从最高法的裁定书可以看出,后岐村村委会的起诉虽然被认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仅是暂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滩涂补偿诉求,但获得滩涂补偿的权利并未丧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补偿的行政义务也并未消除,市政府应对收回滩涂证的行为进行补偿。

  除了诉讼,对于千亩滩涂的财产处置,村民们心中也有疑问。

  比如,转包给个人经营是否符合规定?政府转包和承包者分包给个体户的租金分别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