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版权保护遇到“碰瓷式维权”(2)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5-13 10:28:16
浏览

  “云讯”是一家运营情感类内容的新媒体公司,运营有多个情感类微信公众号,并已积累众多“粉丝”。为保证内容更新频率,“云讯”公司除刊发原创文章以外,还会不时转引时下热门文章、“心灵鸡汤文”等用于传播。

  2016年11月,“云讯”公司在公众号上转引了张某创作的情感类文章《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一文。时隔2年之后,“云讯”公司收到了法院传票。

  据悉,张某网名叫“一直都在的”,她也用这个名字作为笔名,在自己的公众号上时不时发表一些文章,张某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十分看中,因此,她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把自己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包括《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在内的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某信息公司,并且授权该信息公司对互联网上针对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认可该信息公司有权利将自己的作品再转让给第三方。

  之后,该信息公司又把从张某处取得的权利授权给了一诺公司。而在获得授权后,一诺公司在全网范围对侵犯《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自动抓取式的“撒网”取证,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锁定互联网上有使用上述文章的网站、公众号等,并且以“云存储”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据固定完,一诺公司就将“云讯”等使用到上述文章的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可以认定张某是《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这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一诺公司提供的《转让协议》《版权声明书》可以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云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作品,侵犯了一诺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一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云讯”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定“云讯”公司应赔偿人民币4500元。

  唱片公司诉侵权 证据不足难支持

  贵州肆达唱片公司是一家资深的音乐制作和拍摄公司,长年替电视台、音乐明星拍摄音乐节目、MTV、VCD等。

  随着音乐市场的发展,肆达唱片公司拍摄的作品具有比较高的传唱度,且积累了诸多音乐拍摄作品。肆达唱片公司认为其是市面上很多KTV企业播放的音乐作品的版权方,因此,与深圳唱鸟公司签订无对价的授权以及转让协议,向全国各地KTV经营场所先后发函,又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要求KTV企业赔偿。厦门日园公司就是其中被起诉的一家KTV经营场所。

  深圳唱鸟公司认为,贵州肆达唱片公司拍摄了《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71部音乐电视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而自己也与肆达唱片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可以代理肆达唱片公司对外行使著作权。而厦门日园公司在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将这些MTV作品复制保存在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深圳唱鸟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造成了其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