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版权保护遇到“碰瓷式维权”(3)
厦门日园公司则辩称,自己用于卡拉OK点播的MTV歌曲均是电视台音乐栏目播出的内容,涉及的音乐是不同唱片公司及歌手演绎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确定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应根据播放时“出品人”或“制片人”的署名。根据MTV的实际情况,其出品人为电视台音乐频道。贵州肆达公司仅是负责拍摄义务,并不是这些MTV的著作权人。同时,厦门日园公司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深圳唱鸟公司是一家经营性公司,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集体管理行为,并非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的证据链条不完整,尚不足以证明贵州肆达唱片公司就是这些KTV企业播放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深圳唱鸟公司不能仅基于其与贵州肆达唱片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就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其无权主张厦门日园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深圳唱鸟公司的起诉。
■记者观察
“碰瓷式维权”多源于网络
随着互联网的兴盛,部分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还比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往往把网络上版权不属于自己的图片随意使用,从而不明就里地成为被维权对象。思明区法院通过梳理类似案件发现,“碰瓷式维权”多源于网络,且基本以中小微企业为被诉主体。被诉企业一旦败诉,往往会对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思明区法院法官归纳出这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从案件类型来看,涉网络侵权成为重灾区。企业所涉纠纷通常为图片、文学作品、音像制品侵权,占思明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90%以上。侵权情形多为企业在公众号、网站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使用了文章或配图,或者娱乐场所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音像制品,且同一家企业使用的作品往往达到上百件。
二是从维权者方面来看,版权公司批量起诉成为常态。商业版权公司利用网络自动搜索识别技术快速确定涉侵权企业,固定证据后向法院批量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营销攻击”,逼迫企业与其和解并购买产品库。以上述案例中的北京某图片公司为例,在近3年内,其在思明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就多达上百件。
三是从被诉主体来看,以产权意识淡薄的中小微企业为主。当前,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加之企业经营规模小、成本控制严格,付费购买正版授权作品的动力不强,故被多次起诉的情况大量存在。
四是从诉讼结果来看,企业日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多数企业确实存在侵权事实,败诉率接近100%。根据思明区法院的判决情况,通常赔偿金额为每个作品3000元左右。企业被诉侵权的作品少则十几,多则高达数百,可能面临的赔偿高达数十万元。个别企业因赔偿金额过高,甚至直接停止营业。
■法官提醒
摒除知识产权“免费”思维
“碰瓷式维权”并非洪水猛兽,往往是因为企业自身版权意识淡薄,才导致类似视觉中国公司有机可乘。因此,厦门法院法官指出,提升版权意识是杜绝此类问题的关键。
首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关键。很多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图片、文字作品等,一定要避免在网络上随意搜索、下载、使用。对于需求量大的企业,建议购买合法的作品库,既要提升版权付费,也要提升证据保存意识,若为付费使用的,应保留好凭证,作品使用来源合法、有偿,则无惧诉讼。面对此类“碰瓷式”维权时,由于起诉公司也可能未实际取得著作权,因此企业也绝不能为了避免诉讼、息事宁人而轻易支付“侵权费”或与之达成版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