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火眼金睛从异常案件中揪出“假官司”(2)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时,如果发现公证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证的,应当建议公证机关予以纠正。
罔顾事实作虚假仲裁调解书
【基本案情】福建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万余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因此,有的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与债务人甚至仲裁员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仲裁行为,对查实为虚假仲裁的,应建议法院终结执行,防止执行款错误分配。注重加强与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同防范虚假仲裁行为。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裁决虚假的,应当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发现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江西熊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某伪造原告熊某诉状、假冒熊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虚假诉讼,并伪造证据材料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调解书,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决定对周某予以民事制裁,并对一审法官给予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
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熊某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调解结案异常,甲保险公司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