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投资争议日益增多 专家:首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2)

光山新闻网 王林 2019-05-23 03: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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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国外遇到争议,通过协商解决是优选项,因为成本相对低,并且利于维持友好合作关系,不会影响大局。如果协商解决遇到障碍,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进行调解,通过谈判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2011年5月12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在韩开创看来,作为当事人或企业,首先应选择调解,而且调解已显露优势。首先,调解不需要复杂的司法程序,可降低诉求代价,缩短争议解决周期,保护当事人利益,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其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监管部门的信访压力。再次,有利于敦促相关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转变作风、规范行为;最后,相对于诉讼、仲裁而言,调解更注重协商解决,不具有对抗性,可缓解双方对抗情绪,化解矛盾。

  调解仲裁相互呼应

  因地制宜优化选择

  “协商解决争议虽然好,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不能作为主要方式,而诉讼又面临许多变化。基于此,在国外,投资协议里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般都会规定发生争议选择仲裁来解决,但国际仲裁一般呈现费用高、执行难的特点。即便如此,仲裁也是国外投资项目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吕菁说。

  对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韩开创直言:“仲裁的特点造就仲裁的优势。”

  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通知,要求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要求法院提高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效率,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撒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使得诉裁机制进一步完善。”韩开创说,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有很大的优势,一方面,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另一方面,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无上诉之说,也无几级几审程序规定。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书为生效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外是保密较好,仲裁案件在开庭时,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仲裁不公开开庭审理,可有效保护纠纷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最后是受到国际认可。

  谈及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吕菁总结道:“中国企业应尽量在与中国缔结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综合运用协商、调解、外交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寻求解决方案;选择合适的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