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痼疾不能靠文件一蹴而就
根治欠薪痼疾不能靠文件一蹴而就
近日,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多发态势已得到明显遏制。2018年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工资类违法案件数、涉及的人数和追发的工资待遇数,同比实现“三下降”,分别下降了39.4%、45.3%和35.8%。尽管,近年来欠薪治理力度不断加码,但距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个“痼疾”,还有很大差距。(《法制日报》5月27日)
让劳动者体面地工作,有尊严地获取报酬,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也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在一些地方,恶意欠薪问题却十分突出,少数企业主拒不给付农民工工资。如此,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
平心而论,近年来,从地方到中央,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下了不少功夫,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多地完善工资保障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资可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推出专门金融业务,总承包可以在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依托银行信贷资源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金,运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等。
又比如,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大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力度。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在农民工集中的厂矿、工地和公共场所设置维权服务台,现场受理投诉,政府部门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与此同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并出台了司法解释,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一个更有力的举措,便是“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根据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都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制度之中,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
应当说,包括推行“黑名单”制度,以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在内的这些措施,有利于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趋势,但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毕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立法上,尽管《劳动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堪称是劳动者的法律后盾,但对劳动者劳动工资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还过于抽象笼统,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有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处理手段过于单一,缺乏制度刚性。不仅如此,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手段,“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渠道还不够畅通,不利于劳动者实际维权。
再从深处看,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主在内,法治精神也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政府的GDP情结暗行其道,为了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大搞开发建设,导致政府工程项目欠薪。而有些企业主也仗势欺人,将经济纠纷的成本“乾坤大挪移”,“转嫁”到农民工的工资上。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耻辱,也是需要依法切除的病灶。解决这个难题,不能靠少数人、个别部门单打独斗,也不能靠几份文件一蹴而就。为长远之计,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司法联合出手,形成遏制乱象的强大合力,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的法治共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公平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