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如何有效把住带病提拔"关口"?(2)
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指出,要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及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构建起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比如,在自上而下监督方面,《办法》明确了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等几种主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办法》着眼上下协同、内外协调,形成了监督合力,有利于推动织密齐抓共管的监督网。”湖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杨仁浩说,要运用好落实好这一科学机制,重点在于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把依规依纪和从严从实相贯通,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群众关切及时回应、违规失责及时处置。
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实践和成果固化为制度,是《办法》的特点之一。《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经验,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作为政治巡视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创新举措。
《办法》明确,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结合巡视巡察部署开展,并对工作机制、检查方式、问题反馈和整改等作出具体规定。“专项检查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体制,改进监督管理方式。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做到队伍‘专’、工作‘精’、协同‘活’,发挥专项检查的最大效果。”天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德强说。
从任前事项报告到离任检查,从专项检查到问题核查,《办法》对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既保证了政治土壤的纯洁性,也对干部的成长起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明确责任主体,划出履责“红线”
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办法》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内容,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4类责任主体,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表示。
责任主体不同,追责问责情形也不一样。《办法》分别规定了对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架起了“高压线”。对此,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处长卢燕认为,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把责任融入选人用人各个环节,构筑起层层把关、层层从严的选人用人“防火墙”;同时,明确责任追究依据,解决了承担什么责、追究谁的责、什么情况下追责的问题,让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直以来,防止“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题。如何有效把住“关口”?《办法》对“带病提拔”问题倒查事项、倒查方式、倒查情况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对被提拔的‘带病’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追踪,对存在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等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倒逼各责任主体落实好工作责任,建立起措施有力的防范机制。”福建省委巡视组副组长兼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曾志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