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5-31 2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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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