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信息须监护人同意(2)

光山新闻网 李晓华 2019-06-01 04: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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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起,国家网信办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为期1个月。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当具体、清楚、明确,基于自愿。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意见稿还提出,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为消除儿童人身或者财产上的紧急危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经过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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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蓝皮书:我国近三成未成年人遭遇过网络暴力

  《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19)》昨日发布。蓝皮书认为,未成年人面临网络违法侵害、不良信息影响、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成瘾四大主要网络风险。

  蓝皮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少年儿童发展服务中心、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蓝皮书称,未成年人受到互联网违法信息侵害的风险正在不断加大,类似“暗网”这样的数字网络和加密数字货币则为最恶劣的剥削和虐待形式提供了条件,包括拐卖儿童和“定制化”的网络性侵儿童行为,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如威胁、辱骂、勒索等)现象越来越成为受到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遇到过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未成年人遭遇暴力辱骂信息的最主要场景是社交软件、网络社区、微博和直播平台。

  不良信息影响包括性、色情和暴力等非适龄的图文影像,宣扬自残、自杀、厌食等不健康行为或危险行为内容,以及某些含有种族主义、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内容等。网络不良信息所传播的猎奇和暴力内容会引发未成年人的模仿,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调查显示,41.1%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犯罪是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

  新京报记者 何强 张璐 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