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版权公司“碰瓷式维权”怎么办?有机会反证(2)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有些媒体就把‘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作品’这个法律规定视为‘尚方宝剑’,并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李缘缘说。
厦门某报社编辑人员为了配合基层典型采访专栏,在排版时随手在网络上找了一张“华表”的图片以体现浩然正气。不久,北京某图片公司声称其是“华表”照片的著作权人,要求报社赔偿损失。报社则以报道时事新闻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为由进行抗辩。
思明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虽然该图片公司同期在全国提起的“华表”图片维权案件超过百件,明显有碰瓷维权的倾向,但经审理查明,该图片公司确实为涉案作品的版权方,报社确实有不合理使用作品的行为。最终,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报社赔偿3000元。
李缘缘介绍说,媒体使用著作权作品时要构成合理使用,应同时具备“时事新闻”和“不可避免”两个关键要素。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因此,时事新闻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和即时性两个特征,既要求客观报道,不掺杂报道者的个人感情色彩和评论,还要求在短期内迅速完成传播。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不可避免”,媒体使用作品的范围已经被进一步限制,即所用作品与新闻报道必须是一种不可分离、不可替代的关系。
回归本案中,法院认为,报社开设的专栏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并非属于时事新闻。报道内容与“华表”图案也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图案来代替,不应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使用。
“准确把握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媒体行业如何合法地使用作品、提醒媒体预防著作权侵权风险提供参照依据。”李缘缘表示。
代表委员建议出台指导意见
精准把握侵权裁量标准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汝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有些图片公司和个人以侵权为由恶意索赔,地方法院却没有判决标准。因此,他建议“两高”尽快出台著作权裁量指导意见,使文化市场有法可依,健康有序发展。
而在今年初的福建省两会期间,福建省人大代表陈展弘和省政协委员刘安娟也提出,福建司法部门可以从司法务实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省内的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意见。
“媒体行业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了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陈展弘表示,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掌握到媒体转载到没有署名或来源的作品后,想方设法联系上这些图片的版权方,通过低价购买等方式获得短期版权,然后向多家转载媒体索要几万、几十万元的版权费,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影响了著作权领域的法治生态环境。
陈展弘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裁量依据,因此导致基层法官在判案中使用的赔偿标准偏高,给媒体和其他版权消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遏制“碰瓷式维权”这类恶意诉讼带来的负面效应,陈展弘建议,可以适当调整著作权侵权的裁量标准。对于主观恶意程度较轻的,客观上属于公益行为的,媒体间相互转载扩大社会影响力的,版权代理公司、图片公司、个人批量起诉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制定最低裁量原则,最低裁量的标准则可以参照福建省的经济情况、媒体性质和主观意识等来设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