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高减刑假释门槛 拒不认罪悔罪的从严掌握(2)

光山新闻网 王林 2019-06-04 0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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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注意到,上述规定比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现行司法解释门槛更高。现行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补充规定》也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和被判死缓减为无期后的减刑门槛。现行司法解释明确,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此次《补充规定》指出,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补充规定》提出,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新规是对现行司法解释补充性规定

  《补充规定》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什么,具体适用时怎么掌握?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补充规定》是作为现行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补充性规定而下发的,并非废止现行司法解释。”

  《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负责人称,这是指在对上述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时,现行司法解释相应条款和本补充规定相冲突的,适用《补充规定》,不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否则,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对上述贪污贿赂罪犯以外的其他罪犯减刑、假释时,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本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