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发布(2)
本案系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二被告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认定二被告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存在较大困难。人民法院充分借助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在查明专业技术相关事实,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划分污染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由原、被告分别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二是由参与《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并接受质询;三是由人民法院另行聘请三位咨询专家参加庭审,并在庭审后出具《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专家咨询意见》;四是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针对金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项,确定金诚公司可申请分期赔付,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在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妥善处理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先行中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就环境公益诉讼中未被前案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对妥善协调两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负责处理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园区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2013年12月,藏金阁与首旭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委托运行协议》,由首旭公司承接废水处理项目,使用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水。2014年8月,藏金阁公司将原废酸收集池改造为废水调节池,改造时未封闭池壁120mm口径管网,该未封闭管网系埋于地下的暗管。首旭公司自2014年9月起,在明知池中有管网可以连通外部环境的情况下,利用该管网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2016年4月、5月,执法人员在两次现场检查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站时发现,重金属超标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部环境。经测算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违法排放废水量共计145624吨。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二被告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量化数额为1441.6776万元。
2016年6月3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以藏金阁公司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将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港城园区市政废水管网进入长江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2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首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对二被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将两案分别立案,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对两案合并审理。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