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沪等30地试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2)
二是建立定期评估工作机制。按照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形成DRG效果评价报告,给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模拟运行、实际付费等阶段性评估工作,严格把关,稳妥推进。各地要开展日常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对DRG分组等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开展动态维护。
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及时总结交流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逐级上报。实行重要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报送制度。实行DRG付费国家试点简报制度。每年通过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四是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试点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与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建立密切交流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谋划、推进工作。
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省(区、市) 试点城市
北京市 北京市
天津市 天津市
河北省 邯郸市
山西省 临汾市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
辽宁省 沈阳市
吉林省 吉林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上海市 上海市
江苏省 无锡市
浙江省 金华市
安徽省 合肥市
福建省 南平市
江西省 上饶市
山东省 青岛市
河南省 安阳市
湖北省 武汉市
湖南省 湘潭市
广东省 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
海南省 儋州市
重庆市 重庆市
四川省 攀枝花市
贵州省 六盘水市
云南省 昆明市
陕西省 西安市
甘肃省 庆阳市
青海省 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木齐市(兵团直属、十一师、十二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