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印发通知: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郭超凯)中国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10日发布消息称,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已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依据中国现行航天活动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商业航天规范有序发展,促进商业运载火箭技术创新。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孙自法 摄
通知表示,运载火箭是实施航天活动、进入太空的重要运输工具,关系到国家和外空安全,是各航天国家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鼓励商业运载火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降低进入空间成本,补充和丰富进入太空的途径,大力推进航天运输系统技术和产业创新,加快提升中国进入空间的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通知称,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一次性运载火箭(含发射高度30公里至200公里不入轨的探空火箭)、可重复使用运载火箭、再入返回运载器等系统级或分系统级技术产品的创新研发、研制生产、试验验证、发射服务等内容。
运载火箭整箭、发动机以及火工品等含能材料具有军民两用性,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从事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须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并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利用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制生产任何攻击性武器。
在航天发射申报方面,从事航天发射活动的商业火箭企业,按照《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向国防科工局申请办理发射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材料,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专项审查。获得发射许可和通过专项审查后,方可按程序执行发射试验活动。
通知称,为适应当前运载火箭新技术发展需要,确保国家和公众安全,从事不入轨的探空火箭发射、运载火箭亚轨道发射(通常指35公里至300公里高度)及相关演示验证等活动的商业火箭企业,需在项目预定发射、试验的15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任务准备以及安全管控等情况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以及相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凡实施航天器入轨的发射任务须在国家认可的航天发射场实施发射。在发射许可申报前,商业火箭企业需完成与发射场等方面的技术协调、制定发射飞行大纲,火箭进场后,严格遵守发射场安全监管等有关规定。对于没有航天器入轨的试验验证及相关发射试验,可依托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发射场或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相关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