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出台 构建全过程监管链条(2)
为了促进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数据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开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其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成果的产业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鼓励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提升相关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竞争与合作,永远是促进科学研究发展的动力,但也永远是不易妥善处理的社会难题。对于遗传资源和数据的利用来说,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将资源和数据的保护与管理转化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高水平合作的杠杆,是一个需要妥善处理好的课题。”在赵国屏看来,《条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上述一系列规定,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与数据的共享利用,提供了从“理念”到“实践”的明确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为人类遗传资源与数据的国际合作,作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在双方合作中尊重中方权益、公平共享利益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在依法依规的道路上不断发展。”赵国屏说。
《条例》鼓励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副校长詹启敏看来,《条例》为我国实现生物技术强国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正在迈向精准医学时代,靶向药物、生物治疗、组学技术、大数据、分子诊断、分子影像等方向正在蓬勃发展。发展精准医学需要建设相应的支撑体系和平台,其中人类遗传资源是精准医学研究的基石”。
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为了规范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等活动,《条例》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符合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
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究、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保留暂行办法中对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审批,并明确审批条件、完善审批程序。
为了优化服务监管,《条例》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制定并及时发布有关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审批指南和示范文本,加强对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备案事项的指导。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