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 专家谈利弊如何平衡(3)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6-12 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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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教育水平提高,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身体成熟年龄略有提前,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但是也必须看到,他们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较之前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诱惑更大、风险更多。面对海量的资讯和复杂的情况,未成年人需要养成更高的认知与控制能力,学习、实践甚至试错的成长期不仅没有缩短,反而可能延长。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生理意义上的个体提前成熟了,但作为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相反,低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恰恰揭示了他们心智尚未健全,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知控制能力依然不足。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未成年人心智成长的历史变化,否则就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未成年人责任年龄越降低的悖论。

  因此,简单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治安违法的问题,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依然无有效措施。对此,应当予以科学化、体系化设计。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保护和早期预防,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加大政府对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完善落实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救助措施。另一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教育矫治措施,规定训诫、督促矫治、观护、送专门学校等,明确家长接受家庭教育辅导的责任,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治安处罚。(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强制教育立法亟待完善

  □ 李玫瑾

  少年司法的问题不是简单的降低处罚年龄的问题,而应在强制教育方面完善立法,我不赞成将行政拘留年龄降至14岁,因为12岁甚至10岁以下因父母不尽责而危害严重的孩子仍无法应对。对不到刑责年龄又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应送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和监护。工读教育曾经非常有效,只因增加了一个“父母同意”规定导致弱化。应完善相关程序,如:公安部门可否向少年法庭提出强制教育申请,父母可提出异议,但由法庭裁决。工读学校也需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强制教育部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当地,那么未成年人周末可以回家,这样也能不割断孩子的亲情关系;如果父母不在当地,那么工读学校就要扮演既教又养的角色。

  总之,对违法犯罪少年重点要解决的是如何监护起来的问题,弥补家庭教育和普通学校教育缺失,给予这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生活监护与能力赋予,这才彰显社会的理性与法治的温度。(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

  教育矫治不能一拘了事  

  □ 刘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