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民告官”获支持 济南中院判山东省政府违法(2)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可以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样也可以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承诺”,济南中院认为,明智置业与泰安市财源街道办事处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在其已支付合作保证金、搬迁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可认为当地政府已对明智置业在该项目范围内进行开发作出行政承诺。
2018年10月30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山东省政府驳回明智置业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省政府在60天内对此事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山东省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重新作出230号再驳复议决定,却仍以涉案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系泰山区政府为由,驳回明智置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智置业不服,再次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
明智置业方面代理律师袁裕来向澎湃新闻表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山东省高院再次驳回原告复议申请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
2019年5月21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山东省政府再次驳回明智置业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省政府在60天内对此事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济南中院2019年5月21日判决书截图 来源:受访者供图
济南中院认为,该院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已明确,泰安市政府均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负有相应职责,且山东省政府在收到行政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在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山东省政府仍以泰安市政府不负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职责为由,重新作出230号再驳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