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辽宁出台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若有这20种行为将被追责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在6月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介绍,针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在全国省级公安机关尚属首次。
《规定》共16条,提出四大类20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类:违反上级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阻碍警令政令畅通等行为。
第二类: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规定,造成执法过错等行为。
第三类:违反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有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等行为。如不落实或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措施,拖延推诿、敷衍塞责、消极应付、流于形式;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随意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理、督促整改。
第四类: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损害营商环境等行为。如服务态度差、“冷硬横推”,或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强行挪用借用、乱摊派、拉赞助、搞报销等“吃拿卡要”,或者接受企业和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及索要、收受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