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失信于他人 新县一被执行人包袱10万元违约金
“法官,这是我的违约金10万元,我从今往后也必然会做一个诚信守法的人!”克日,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接洽法官推行了法令义务,足额缴纳了10万元的违约金。
据相识,这是一起借贷条约纠纷案件,2011年,张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胡某借钱33万元,送还给胡某部门利钱后,余款未能定时送还。2019年,胡某将其告至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整,张某于2019年送还胡某20万元,余款则每月定时送还直至借钱全部偿清,如未按约定送还则付出违约金15万元。
调整生效后,张某以各类来由拖延还款期限,未能定时送还案款,申请人胡某向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凭据法令文书付出违约金15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措施,执行法官向张某释法明理,要求其推行法令义务。张某强调本身每月都有还款并不存在不还款现象,因此只愿意付出尾款,拒绝付出违约金。后经执行法官耐性调整,奉告如拒不付出违约金,将谋面对将其名下衡宇举办查封拍卖等强制法子,得不偿失。张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想到因为失信他人导致此刻不只要送还尾款还面对包袱违约金感想十分反悔,深刻认识到了做人要厚道守信,暗示愿意付出违约金。同时胡某也暗示愿意再让步淘汰5万元违约金,两边告竣息争。当天下午张某将10万元违约金送到法院。
“天之所助者,顺也;人之所助者,信也”。社会调和需要诚信,推行法令义务需要守诺、践约、无欺。(成书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