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周末违规离校遇事故身亡 校方以责任保险理赔能否获赔
未成年学生是社会发展建设的后备军,全社会均应重视对这一群体的教育、保护。学校作为教书育人机构更责无旁贷。当然,责任与风险并存,目前大多数学校都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近日,山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学生违规离校导致身亡,校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
山阴县某学校于2017年向平安财保某支公司续保了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2018年5月6日13时许(星期天),该校九年级寄宿学生何某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乘同班同学王某在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的父母以学校侵犯何某命权将该校起诉至定远县法院,后法院依法认定该校初中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何某父母各项损失34073.5元。承担赔偿责任后,该校向平安财保某支公司理赔,要求其支付保险金34073.5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何某周末离校,时间并非学校统一组织安排活动期间而拒绝理赔,同时提交了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保险公司免责。那么,平安财保某支公司究竟是否应当履行理赔责任呢?
法官解读:本案需要认定的关键问题是何某周日违规离校期间是否应视作学校统一管理期间,是否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纵观全案查明的事实,法官认为:山阴县某学校初中部作为全日制寄宿制管理模式的教学单位,对未成年寄宿学生的管理工作绝不单纯限于日常教学活动。何某为该校学生,因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该校就读期间的日常学习、生活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负有完全监管义务。何某于该校对在校生住宿统一管理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此行为并非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的正常行为,且在离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该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案涉学校在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平安财保某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遂依法判决平安财保某支公司向定远县某学校支付保险金340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