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我私家破产制度首次表态:“厚道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正当不还钱了
深圳“破冰”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0.6.15总第951期《中国新闻周刊》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首次亮相。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可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认为是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破冰”之举。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未涉及个人破产的内容,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业内一直呼吁形成完整的个人破产法。“这部条例在深圳的酝酿已经有很长时间。深圳经济比较活跃,个人信贷也有很大规模,但是经常遇到涉及个人长时间甚至终身难以偿债的法律难题。”孙迎彤认为,现在,无论是深圳的需求,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先行先试的积极态度,都有利于深圳出台该条例,“可以说,这个条例是天时地利人和的一个成果。”
破解“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是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推动者之一。
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历时六年。2014年6月,时任深圳律协破产委主任的卢林,以深圳律协的名义,起草过一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并递交到深圳人大法工委。
之所以起草该建议稿,与他长期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经历有关。“深圳经济活跃,超过90%的企业为民营企业,但是很多创业者,并不顺利。”他称,深圳之所以在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面,根本上是因为深圳市场经济发达,对与市场经济发展配套的商法要求更急迫。
深圳市人大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卢林认为,既有企业破产条例,又有个人破产条例,才能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企业在完成破产重整后的剩余债务将得到豁免,但是债权人可以追究其他保证人的经济责任。通常说来,破产企业的贷款银行都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亲友等要签订保证担保协议。但是,破产重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保证责任不能豁免,这造成了很多人“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甚至连累他人”的现象。
比如,卢林接触的案例中,经过破产重整后,深圳某药企获得了重生。但是,很多债权人还是要求法院对该企业创始人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等。这位创始人没心思继续经营该企业,只得把该企业卖掉了。
还有一位视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破产后,尽管已经通过重整让企业复苏。但是,他还是被法院限制消费。有时要从深圳去外地谈合作,别人能坐高铁、飞机,他只能坐二三十个小时的普快。“这种现象不是个案,希望个人破产立法后,能为更多的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多位深圳企业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