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我私家破产制度首次表态:“厚道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正当不还钱了(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13 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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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卢林的这份建议稿,有些人大代表认为,当时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制度等不完善,出台该条例的条件不成熟。但卢林认为,深圳早在2002年就建成了较为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而且西方一些国家早在100多年前就制定了个人破产法。他不甘心:“难道我们现在比他们当时的情况还不成熟?即便不成熟,出台后也会倒逼改革。”

  2015年年底,深圳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但2016年,该事项当时未被全国人大批准,深圳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开始长时间搁浅。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及用足用好深圳的立法权。

  重启的时机已经成熟。今年4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卢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深圳这部条例注重保护的就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在创业途中,出现了债务危机,也没有藏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申请破产。申请通过后,一些债务就可以得到豁免。

  征求意见稿显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等多个材料。

  对于提供在深圳的缴纳社保记录的原因,孙迎彤称,有些人虽然是深圳户口,但不在深圳工作,这类人在外地欠债后,就无权来深圳申请破产,“设置社保门槛,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深圳市人大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中称,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该意见稿中提到的债务人可申请豁免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等。

  其中,“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是卢林和一些专家坚持加入的。他举例,“比如债务人在深圳家住南山,但在盐田上班,每天靠驾驶一辆廉价的二手车上班。这时候,如果这辆车也被法院给强制拍卖还债,这样就会造成他还钱能力更弱了,会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两败俱伤。”

  对于债务人的申请,深圳此次设置了“三年考察期”:“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在这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在出行、个人消费、购买不动产和车辆、子女上学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职业资格也会受限。“如果在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被发现有藏匿资产行为,就会被撤销豁免,对余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将涉嫌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卢林称。

  考察期的设置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破产法律中也有出现,如美国设置为七年、中国香港设置为四到五年,深圳条例草案中因何规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