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我私家破产制度首次表态:“厚道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正当不还钱了(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13 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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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迎彤表示,实际上是三到五年,其中有两年属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的情况下是可以延长的,“因为经济社会发展非常迅速,产业和产品迭代速度也比原来快了很多,为了让创业失败者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重启自己的智慧对社会作贡献,三年可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间。”

  防“老赖”,也防滥用

  条例出台后,是否会为老赖恶意讨债提供便利?也是舆论关注的一个话题。

  孙迎彤说,在申请破产之前的三个年份中,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都要提交给法院,这样可以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他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如果得到切实执行,对防范老赖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能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

  在卢林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导致“老赖”的恶意逃债,还能起到防范这类行为的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因为他们一旦作弊,被发现后就不会免责。

  意见稿显示,除了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于50万元的门槛设置,孙迎彤介绍,这是经过反复讨论后初步设定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通过对深圳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债务形成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后认为,这个数据已经达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偿还的情况。

  孙迎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随着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50万的门槛也可能会调整。而且,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比如法院在了解借贷关系、资产和企业情况后,法院也有不受理该案的权限。

  卢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没有动力申请债务人破产。所以,有的国家在个人破产立法方面,直接删除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深圳条例中设置50万元的门槛,也是为了限制债权人的恶意申请,可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财产追踪难题

  深圳首吃螃蟹,会面临哪些难题?

  卢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况,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而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联系愈加频繁,可能会有助于形成一个有联动互通机制的系统。

  深圳市人大代表赵广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等情况,不属于查询难的问题,而是处置难的问题。因为法院的查询渠道很多,力度很大,债务人如果通过转账手段,向境外转账藏匿资产,转账记录也能查清。如果债务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财产,查询去向时会遇到一定难度。但这并不影响法院认定其财产去向不明、财产不清晰的事实。

  他表示,关于债务人的财产问题,法院的查询工作要公开、公正,要查询到债务人持续的财产变化状态,而不是只查某个时点的状态。查询结果和结论,也要向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回应。此外,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整套信用机制,提高失信的责任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