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3份公告换不来一个真相康弘药业重大事项信披“挤牙膏”(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5-25 09: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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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康弘药业过去近三年针对该诉讼案件持续确认的特许权许可费,是根据原告方主张的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款项——以康柏西普年销售收入回款的3%或3.5%来确认(实际因康柏西普销售回款情况较好,因此公司直接根据当年康柏西普在中国的销售收入按照比例计提);

其二,康弘药业上市近六年后,一份早在2005年就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部分详情才首次披露,且从康弘药业的措辞来看,这份合同是由原告方主张的。

那么,这份“神秘”的合同究竟是否为双方在2005年签署的?康弘药业是否认可这一技术转让合同?其对公司未来收入又将产生何种影响?

投资者很难找到答案。今年4月15日,该技术诉讼案出现了较大转折,康弘药业与房健民、Welch Institute Inc签署了调解协议,需一次性支付原告方转让款含税2.68亿元。

直至今年4月28日,康弘药业才首次主动承认曾与原告方签署过一份专利技术合同,其在2020年年报中表示:“本公司与房健民、 Welch Institute Inc的专利技术合同始签于2005年,后来由于主体变更,双方对专利产品销售提成分红款出现争议。”

至此,有关康柏西普技术纠纷迷雾才算是渐渐散去。

2020年5月12日,在康弘药业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上,有投资者直接问到康弘药业特许权许可费是否按照康柏西普每年净利润的10%来预提。然而,康弘药业惜字如金,以“不是”两字简单答之。

对此,一位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经理、资深注册会计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特许权许可费指受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例如第三方将某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授权给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公司在使用该技术过程中,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会将其作为管理费用科目下的一个子项目进行归集与核算。

他进一步表示:“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公司这样处理没有大问题,但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康弘药业信披显然不够充分,因为其中涉及金额较大,且还涉及公司核心产品的技术纠纷问题,作为公司层面来说,应该完整披露其中涉及的信息。”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因为康弘药业针对这一诉讼案件在持续地计提(负债),事实上,公司在计提(负债)的时候,应对该事项有一个充分的说明。”

2.68亿赔偿欲盖弥彰

康弘药业一次性支付房健民2.68亿元有何依据?该技术合同到底有何核心条款?房健民为何能从康柏西普销售回款中提取巨额分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康柏西普为康弘药业上市至今唯一一款在售生物制品,于2014年3月开始上市销售,是公司核心产品,同时也是康弘药业IPO之时的主要看点之一。康柏西普上市销售一年多时间,康弘药业才于深交所上市。

财报显示,2014年—2020年,康柏西普销售收入分别达0.74亿元、2.67亿元、4.76亿元、6.18亿元、8.82亿元、11.55亿元、10.87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营收比重为4.43%、12.89%、18.74%、22.17%、30.24%、35.47%、32.98%。

根据康弘药业最新披露,原告方(房健民)依据的是一份抑制血管新生的融合蛋白质技术及产品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款项,于2005年由康弘药业与原告方签署。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康弘药业如是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