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3份公告换不来一个真相康弘药业重大事项信披“挤牙膏”(3)
“2000年初公司开始生物制品的研发,此后针对VEGF为主靶标的治疗湿性AMD的生物新药,研发出全人源化的‘抑制血管新生的融合蛋白’,即一种人工设计的靶向基因工程蛋白,并以此为基础开发出国家1类生物新药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一位具有医药背景的专利注册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康柏西普一项核心专利名为“抑制血管新生的融合蛋白质及其用途”,她表示,“融合蛋白是康柏西普里的关键部分,就像我们造一辆汽车,它就像发动机一样,是重要的部分。”
此外,《经济参考报》记者还在中国知网(CNKI)上查询到两篇关于房健民的学术期刊,一篇于发表于科技创新与品牌(由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主办),一篇于发表于海峡科技与产业(由科技部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中心主办)。
其中,两篇学术期刊均称房健民设计了一系列抗体融合蛋白,并经过一系列工作,最终取得了一个理想的药物分子,这一新药分子对以后的康柏西普极为重要,而为了尽快实现产业化,房健民将该新药分子及相关生产技术转让给了康弘药业,由其主导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房健民是荣昌生物-B(09995。HK)的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官。2020年11月9日,荣昌生物在港交所挂牌上市。《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荣昌生物招股说明书里直接载明房健民为康柏西普的发明者。
由此可见,一方面,康弘药业2005年与房健民、 Welch Institute Inc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康柏西普的核心技术,也就是说,康弘药业康柏西普的核心技术是“买”来的;另一方面,该技术转让合同存在后续支付事项,即以康柏西普销售回款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按比例支付技术转让方销售提成款。
“显然,房健民当初相当于将自己研发出来的种子卖给了康弘药业,后者种出果实后,他是要分享果实的。但康弘在IPO之时就没有披露这些核心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公司估值的关键因素,公司已经构成了虚假陈述。”高扬说,从后来发生的诉讼来看,房健民发明的“种子”应该属于个人发明而非职务发明。
对此,一位从业多年的资深证券律师向记者表示,在招股书中,针对公司核心产品相关技术的披露,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判断该技术是否为产品的核心技术,如果是产品的核心技术,必须得完整、准确、真实地披露;第二,要披露核心技术的产权,包括该技术是公司自有技术还是受许可而获得的技术,如果是受许可而获得的技术,是受许可独家使用还是非独家使用等;第三,如果技术产生利润以后,那么对这个利润分配的影响也必须进行披露。”
同时,前述专利专家也表示,一般来说,IPO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披露核心技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等事项。
然而,针对前述两点重大事项,在康弘药业将近400页IPO招股说明书中,却对此只字未提,既隐瞒了康柏西普核心技术是“买”来的这一关键事实,又隐瞒了康柏西普的后续销售分成事项。
前述资深证券律师表示,从绝对金额和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比例两方面看,康弘药业IPO未披露的技术转让后续支付事项,现在给公司带来了2.68亿元损失,如果从康柏西普2014年上市销售算起,至今已有7年,也就是说均摊下来每年需要支付近4000万元的费用给对方,而每年近4000万元的费用,约占康弘药业当期净利润比重的5%—15%,这样的数额,无论从绝对金额上,还是从金额所占净利润比重上,对康弘来说是一个重大事项,不披露则属于重大遗漏。”
调解协议不明不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