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3份公告换不来一个真相康弘药业重大事项信披“挤牙膏”(5)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5-25 09: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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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利空消息出来前,部分机构似乎先知先觉、提前撤退。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31日,康弘药业共有9家机构持仓,较上一报告期减少217家,累计持有数量为1.05亿股,较上一报告期减少5424.04万股,累计市值30.80亿元,较上一报告期减少45.69亿元。以投资风格稳健著称的“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季度减持2650万股,而康弘药业的“拥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四只基金产品加仓2623.52万股。

如此突来横祸,引起诸多中小投资者不满。

如今,康弘药业要为该技术转让合同一次性支付2.68亿元,对上市公司利润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到底谁应该为此“买单”呢?康弘药业董监高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对此,多位专业律师则表示,鉴于康弘药业在康柏西普专利技术相关披露上存在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了较大损失,监管部门应追究公司及签字的董监高的个人责任。

王智斌表示,这里面会涉及相应公司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如果公司董监高签字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或涉及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在证券法领域里表现为对于虚假陈述的连带赔偿责任。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康弘药业在IPO之时构成了虚假陈述,甚至是构成欺诈发行的话,相关时任的董监高可能会被证监会作为处罚对象一并处罚,而投资者也可以将公司以及时任的董监高作为共同的被告,提起相应的民事索赔诉讼。”

对此,前述资深证券律师向记者表示,如果投资者因为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了损失,除了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可以要求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IPO发行时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等,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最后是否会被处罚,主要是看中介机构是不是尽到了勤勉尽责的审慎义务。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相关保荐机构也在康弘药业招股说明书中声明,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康弘药业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责编:王震、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