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应嵌入心理干预(2)
电信网络诈骗的“心理控制”并非是诈骗话术体系单方面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对骗术构建的虚拟情境的适应过程,诈骗犯罪人就很难完成骗术的整套流程。由于人格因素和被害特性,被害人才容易被“心理控制”。因此,并非是诈骗团伙中有一些能够操纵被害人心理的“控制高手”,而是有的潜在被害人所具有的人格特质容易接受“暗示”、遭受“控制”。
常规预警活动对于上述特殊被害人的劝阻具有局限性。预警劝阻主要是以揭穿骗术的方法提示被害人及时切断与犯罪人之间的通讯往来与资金转入的交互通道,以避免财产损失。通常情况下,潜在被害人被成功劝阻或被骗一次之后,就会对诈骗话术剧本发生“免疫”,不再相信类似的诈骗手法。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一些特殊被害人反复受骗,因为骗术揭穿和防骗指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除诈骗话术的“洗脑”作用,但改变不了“依赖型人格”被害人的认知偏差、否定性思维及其背后深层的情感需求。
由预警劝阻转向心理干预
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理论认为,犯罪与被害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即犯罪的发生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产物。法学家门德尔松甚至将犯罪人与被害人形容为“刑事伙伴”“犯罪搭档”。其中,诈骗罪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社会性交互最为密切的犯罪之一,这一问题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反映突出。例如:诈骗话术剧本针对人性的弱点而设计、被害人的弱点“暴露”导致诈骗话术切入、不同类型的被害人陷入不同的骗术“陷阱”等。因此,作为制衡诈骗话术的预警劝阻,其设计和应用要以“被害人为中心”,从诈骗事态解除转入被害人心理分析,必要时辅之以技术介入手段,真正让易感被害人群远离各色各样的诈骗“陷阱”。
预警劝阻的制定应考虑不同被害人的人格特征。从预警对象的人格特征及其被害风险来看,现有的普适型预警劝阻的设计和使用不能对一些特殊被害人起到预警保护的效果。依据实案中被诈骗话术重度“心理控制”的被害人人格类型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依赖型人格”“回避型人格”“表演型人格”“易被暗示型人格”,其一旦陷入诈骗话术容易诱发“被害人盲点症”,即出于急迫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判断减弱、理性丧失、只是朝着唯一的目标行动,对网络背后隐藏的风险视而不见,具有被骗的高风险性。预警系统即使发现潜在被害人所处的危险境地,要对他们进行预警劝阻也具有较高的难度,尤其是以不安全依恋为基础的“依赖型人格”和“回避型人格”的潜在被害人对他人的意见极为敏感,与正常的“安全型人格”相比,其能够接受的沟通方式和劝说方法截然不同,例如在劝阻人员利用情感因素打动潜在被害人时二者具有完全相反的反应,因此,劝阻人员应当从心理学角度出发,依据被害人的依恋特性调整预警劝阻策略。
紧急状态下的上门劝阻应辅之以灵活的技术介入手段。在上门劝阻的过程中,一些潜在被害人受诈骗话术剧本“洗脑”在宾馆开房或在家中闭门不出,急于使用手机、电脑向诈骗窝点转账,拒绝为劝阻人员开门。个别潜在被害人甚至存在持械对抗、自伤自残、跳楼轻生等过激行为,老年被害人情绪过于激动随时可能出现急性病症。对此,一方面要视情降低劝阻的实际执行力度,保障潜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控制其危险行为;另一方面,以“紧急避险”为法理依据,采取灵活的技术介入手段干扰被害人转款,使其无法实现正常转账。劝阻人员需要意识到,无论多么精密、所依据的心理学理论多么正确的劝阻话术,如果坚持使用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整体状况变得更坏时,应当暂时弃用,使用其他灵活的处置方法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