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十种行为明令禁止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0-08 08: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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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种行为明令禁止

  9月30日,科技部官网公布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等8章共59条,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与《管理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中特别提到,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10种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这份由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文件,明确了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的三大原则: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管理办法》提到,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在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中,《管理办法》明确,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管理办法》指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