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0-12 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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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护好知识产权 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正式实施,国家种业面临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种子法的修正能够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律制度,促进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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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近日迎来第四次修改。

  种子法2000年起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和种子相关的法律。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审议的种子法修正草案中,包括“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内的举措,被认为是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真正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的制度保证。

  直面行业痛点 推动正向循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指出,解决好种子问题,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前提,是农业创新发展的源头和动力。

  曹建明指出,我国现行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建设要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制定的,存在保护标准低、范围窄、链条短等问题,难以激励原始创新,助长了育种研发的急功近利和低水平重复,洋种子、仿种子、套牌种子、假种子问题严重,不仅对我国育种原始创新产生了严重的挤出效应,而且加剧了国内种子供给所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布的研报指出,套牌侵权现象严重,使得种子研发成果无法充分受益、无法形成正向循环是行业的既有痛点。这份研报预计,随着政策监管的加强,种业秩序有望明显改善,研发型龙头种企的市场占有率或显著提升、向海外龙头靠拢。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看来,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我国种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不小成就,但依然面临核心技术掌握水平较低、种业产业大而不强、科技力量培养滞后、市场主体集中度不高、管理体制机制落后等问题。

  修正草案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获得授权,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实质性派生品种名录授权农业农村部确定,不溯及既往。

  同时,修正草案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上限由3倍提升至5倍,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前述招商证券的研报指出,修正草案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以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预计将从立法端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效解决行业痛点,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同时,由于其级别高于已经发布的新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也将为后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正式实施,国家种业面临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种子法的修正能够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律制度,促进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洛桑江村在分组审议中指出,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及保护范围,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和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修正草案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资本市场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