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知识产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0-12 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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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发现,我国营收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种子企业占比达65%,拥有研发创新能力的国内种子企业不到总数的1.5%,绝大部分企业研发投入只占其销售额的1%左右,而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其研发投入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0%左右。他还发现,从研发力量看,国内10家主营种子的上市公司,2019年末研发人员数量仅为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的1/20。

  “由此可见,作为全球第二大种业市场,我国迫切需要提高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的积极性。”李钺锋在分组审议时提到。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指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在1984年制定实施的,至今不到40年。他认为,相比一些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工业领域起步较早、保护水平较高,而在农业领域起步相对较晚。

  “利用自然遗传资源培育新品种,好像没有多少科技含量,这是误解。品种选育技术含量很高,搞一个好的新品种很难,特别是在生物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育种创新进入到分子水平时代,培育新品种是很硬的科技。”刘振伟说,这次种子法修改,正是聚焦种子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其提升到与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同一水平、同一力度。

  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刘振伟具体解释道,如果品种权保护范围不延伸,对于育种者来说,将大大减少品种权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实践中,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很有可能在权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种植等行为转化为收获材料,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权利人很难证明收获材料的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不扩大范围,就无法要求被控侵权物的销售者提供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证据,从而无法查明侵权物的来源。

  同时,刘振伟认为,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才能有效阻止跨国种植的侵权作物收获材料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近年来,国外的水果、蔬菜、花卉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造成我国市场对这些进口农产品的过度依赖。低水平的品种权保护,会使国内育种单位和企业难以从其原创成果中收回投资,形成恶性循环。“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尚未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容易成为全球侵权品种种植基地,再以收获材料的形式出口到我国,如果我国没有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就无法运用海关措施予以阻止,这将损害国内育种原始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工业知识产权领域,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国内的专利保护宽松一些;到了本世纪最初的10年,就开始对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稍加改进然后利用。经历了这两个阶段后,从2010年以后,我国工业领域的原创性发明明显增多,有的技术领域还步入国际前沿,这是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逼出来的。”刘振伟说,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有倒逼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其信认为,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我们下一步促进种业的原始创新,加大品种保护力度,带动社会金融对种业的投资,都会发挥积极的、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种业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来支持,必须要由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加以驱动。要保护社会投资和金融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是个根本性制度。”孙其信说。


(责编:赵超、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