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守护湿地之美(美丽中国)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1-13 06: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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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保护法近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

  为什么专门立法保护湿地?湿地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如何推动落实?

  

  冬日的江西鹰潭信江国家湿地公园,一片片浅滩湿地引得水鸟驻足栖息。“湿地公园沿信江及其支流而建,开阔的水域、大片的滩涂,为迁徙候鸟提供了停歇和觅食场所。”鹰潭市林业资源监测和服务中心主任朱志平说。

  科学定义湿地,强调整体性保护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8个省份出台省级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建有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899处国家湿地公园,初步建立湿地保护体系。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司长吴志民表示。

  “我国对湿地的认识、研究起步较晚,过去湿地在土地利用分类中一直被登记在林地、草地甚至未利用地等地类中。在土地法、水法等条文中,湿地往往作为某一要素或某一类型,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生态系统予以规定。”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说,针对湿地保护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

  对湿地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定论。湿地保护法在参考国际湿地公约、我国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多方建议的基础上,对湿地进行了科学界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保护法在最大限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湿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保护的现实需要,保护农业、养殖业等行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生态环境立法的协调发展原则。”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

  理顺湿地协同保护机制,加强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保护

  强化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必须理顺管理机制。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这些规定一方面充分尊重现有的与湿地保护相关的行政管理实践,另一方面明确了林草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这为湿地协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表示。

  为更好保护管理湿地,湿地保护法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按照湿地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厘清了各级、各类湿地间的关系,并明确了名录制度这一基本管理手段,有利于对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武海涛说。

  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