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6-14 1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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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落实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上级财政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下级履行相关事权的支出得到充分保障,不能让下级因履行委托事权而额外增加负担。要求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避免加重基层负担。

问:《指导意见》就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提出了哪些改革举措?

答:为贯彻分税制原则,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合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改革举措:

一是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第一,坚持以税种属性作为收入划分的基本依据。要在不扭曲市场的前提下,让各级政府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并利于加强收入管理和促进区域收入均衡。同时,考虑到省级抵御风险冲击能力较强,且担负着调控和均衡区域间财力的职能,税基流动性强、分布不均、波动较大的收入更适宜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市县收入盘子相对较小,消纳收入波动的能力较弱,将税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收入作为市县收入或由市县分享较高比例,更利于发挥市县的管理优势。《指导意见》提出,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第二,对部分行业企业收入作均衡化处理。考虑到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跨区域经营,但收入缴纳较为集中的行业,如将其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注册地,会加剧区域间收入差距,同时也容易因收入波动对县区财政平稳运行产生冲击。《指导意见》提出,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第三,逐步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但有个别地方仍延续了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保护税源而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二是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第一,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指导意见》提出,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这是贯彻分税制原则的重要举措。不同税种分享比例的确定,要有利于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也要考虑税种属性以及不同税种收入规模,还要兼顾省级均衡区域间财力差异的需要。非税收入可暂时采取多种分享方式,但应逐步规范,向按比例分享的方式过渡。第二,推动同一税费收入分享比例逐步统一。公平、统一、规范是保证收入划分稳定的基础,同时,统一分享比例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合理制定政策,避免超越自身承受能力出台政策。为此,《指导意见》提出,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第三,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落实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第四,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指导意见》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上述要求,与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的“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的要求一脉相承,是从财政体制角度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有利于抑制地方出台不当干预市场的政策,避免产生招商引资政策恶性竞争,破坏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