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4)
三是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第一,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省级财政合理分享收入是省级实施统筹调控,发挥促进省域内财力均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用的基础。为此,《指导意见》提出,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第二,省级适度分享资源税收入。国有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其税收收益应在更广范围内实现共享,不宜全部留给资源产地。省级适度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一方面,可避免资源产地对资源开采产生过度依赖,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资源税收入在省域内共享,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第三,合理分配省级集中的收入增量。以规范省以下收入划分、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等为目的,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省级财政会获得部分收入增量。对这部分增量,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合理规划其分配、使用,原则上应主要用于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财力形式加大对基层县区,以及困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支持等。为此,《指导意见》提出,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问:在提升转移支付的科学性、有效性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更加精准发挥不同转移支付的政策作用,推动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为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关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关于专项转移支付,《指导意见》要求,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