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绩效与基民收益深度绑定(3)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指引》提出的绩效薪酬递延支付要求,加之此前提出的基金经理“公奔私”需有1年静默期的规定,意味着基金经理跳槽成本将大幅增加,对于提高公募基金行业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指引》还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提出了绩效薪酬的持基要求。具体来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陈雳认为,此次《指引》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跟投”自家基金产品的硬性要求,进一步将基金经理与基民的利益进行了绑定,可以更好地约束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也将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实现二者的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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