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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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
12月30日,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
谈到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岳仲明介绍,法律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岳仲明介绍,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此外,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近年来,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此外,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会破坏生态平衡,要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岳仲明表示,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方面,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社会公众应当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岳仲明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种群,其‘野性’降低,遗传性状也发生改变,应当区别情况,实行与野外种群差别化管理措施。”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这次修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