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3月25日电 (记者杨曦)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自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将其纳入202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问题燃气用具的“灶、管、阀、气”,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燃气专项):
1.贵州省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锦铭石油液化气站违法充装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7月12日,贵州省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对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5564kg,处7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提供的线索,对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充装的422只气瓶和7号储气罐进行抽样,并依法封存422只气瓶和7号储气罐。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液化石油气样品“C3+C4烃类组分”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充装的422只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其中354只气瓶存在瓶身无信息化标签问题,167只气瓶存在瓶阀未装配自闭装置问题,37只气瓶存在瓶身未见检验有效期问题,6只气瓶存在已超过12年使用年限问题,4只气瓶存在已超过8年使用年限未见安全评估标志问题,3只气瓶存在已超过检验有效期问题(部分气瓶同时存在多种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购进液化石油气25480kg,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19916kg,库存5564kg,销售金额178640元,货值金额2229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好美帝燃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好美帝燃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家用燃气灶具1414台,罚没314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好美帝燃具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在售家用燃气灶具共1414台。经查验,均未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第5.3.1.9条“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行为,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3.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称中山市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華生(图形)”的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10 货号:DY06热电偶),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其标志、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2022年北京市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购进两台上述产品,进货金额为900元/台,销售金额为1500元/台,均已销售。认定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获违法所得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