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3-25 09:03:01
浏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范某、朱某销售伪劣商用灶具(猛火炉)案

2023年9月7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联动查处嘉兴南湖区陈某、平湖市范某、浦江县朱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用灶具(猛火炉)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陈某开设在南湖区新丰镇的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售11台商用灶具(猛火炉)均无生产者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系“三无”产品。9月8日,对陈某的供货商范某开设在平湖市的百货批发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三无”商用灶具(猛火炉)136台。经查,范某系从金华浦江县朱某处购进涉案伪劣灶具,执法人员随即赶赴金华市浦江县生产窝点,扣押伪劣灶具1万余台,初步查证涉案金额超800万元。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对案件开展深度挖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且货值金额已达涉刑标准,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1个,没收违法所得48375.6元,罚款22.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从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购进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49箱,50个/箱,退回上游企业2610个,共售出9809个,剩余31个。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上述调压器“结构项目、出口与关闭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当事人销售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过程中未履行进货销售记录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6.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志信厨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12月26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对琅琊区志信厨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4台,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202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标称“中山市黄圃华昌好太太电器厂”生产的“华昌好太太”牌JZY-968型、生产日期2023年7月10日的家用燃气灶5台。上述燃气灶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热负荷、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库存4台燃气灶被依法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等手续,以抽样基数5台计算,涉案金额675元,违法所得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