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教师加班时用餐猝死 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2)
法院认为,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理应依法履责,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但从家属提起诉讼到庭审结束,人社局没有提交任何重新调查后关于段晓康加班、吃饭、死亡一系列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及第三人和段晓康家属为段晓康申请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人社局仅提供了三份关于报销加班餐餐费的相关证据。
判决书指出,人社局第三次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未对事实进行查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撤销了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相关行政认定,责令该局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运城中院于今年2月28日二审驳回了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临猗县法院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二审驳回人社局上诉 第四次不予认定
2018年9月27日,临猗县法院撤销了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经过三次撤销,段晓康的家属以为人社局会履行判决,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稷山县人社局就该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至此,此案进入二审程序。今年2月28日,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该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第三次工伤认定,未查明因工作原因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故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运城中院二审驳回了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临猗县法院的判决。诉讼费由人社局负担。2019年6月17日,稷山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 0001号)。
稷山县政府亦曾就人社局不予认定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段晓康等人是在放假期间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时间并不像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有序,学校安排加班教师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延伸的工作行为。
李凯峰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第四次不予认定的决定,“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重新起诉,现在没有勇气继续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