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加班中午用餐时猝死 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2)
8月6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电话联系了稷山县人社局。该局工伤医保股宁股长仍然认为,段晓康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随后记者问道,法院已经多次认定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予以撤销,要求对该教师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后,人社局为何仍然认定不属于工伤?
宁股长说,要采访这个得先到县委宣传部登记,专门有人接待,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8月7日,记者电话联系了稷山县委宣传部,在核实记者身份并登记后,一工作人员表示,“你们已经登记过了,可以打电话给他(宁股长)进行采访了”。随后,该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记者,已经跟稷山县人社局说过了。
然而,记者再次拨打宁股长的电话却始终处于“通话中”。记者改用其他电话多次拨打,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8月8日上午,记者再次拨打宁股长的电话,依旧无人接听。
8月8日下午,宁股长给记者回电,说这两天一直在太原,找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咨询此事,希望他们能够提出一些意见,这个事情后续如何处理,届时会给记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对于记者先前提出的“为何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依然不予工伤认定”的疑问,宁股长仍坚持认为,段晓康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法律“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的规定,并表示,每次法院判决后都重新进行了调查并提交了新的证据。
对于记者“为何法院的判决书里显示稷山县人社局每次都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又作出了相同的认定”,宁股长表示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
律师称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一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经常代理工伤案件的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岩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稷山县人社局应当认定段晓康的死亡情形属于工伤。
这一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即稷山县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为工伤。而段晓康当时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对此,王岩松发出疑问,难道教师只能在讲台上受伤或者突发疾病死亡才算工伤?下了讲台就不属于工作岗位?“这充分反映出执法者对于政策、法律的掌握不够精准、熟练,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王岩松举例说,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出差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工地上干完活宿舍内休息时心脏病发身亡等等情况,在现实中都认定为工伤。按照稷山县人社局的逻辑,这些工伤认定岂不是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原则上来说,一般都不会走到诉讼程序,更何况这个官司还打了这么多次。真是匪夷所思。”王岩松对此表示很不理解。
法官称法院可采取措施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回归到本案,段晓康的工伤认定只能由稷山县人社局认定,当事人不能向其他县区人社部门或越级向运城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那么,如果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段晓康工伤认定是否就一直无果?